解析職安法第9條修正:源頭追溯如何協助工具機數位轉型
一、 修法背景及目的
工作場所中之機械、設備及器具,若本身安全防護設計不當、缺乏標示或未經檢驗即流入市場,終端事業單位縱使擬定再嚴密的作業安全標準,亦難以阻止結構性危害發生。鑒於此,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自民國102年7月3日修正全文後,即以源頭管理作為我國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防護首要防線。回顧102年修正之職安法,第7條主要係用以規定源頭申報登錄機制(如現行列管之動力堆高機、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等共十二項機械設備器具)、第8條用以規範型式驗證制度(目前僅有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而第9條則負有後端市場查驗與禁止違規揭示驗證合格標章之監督功能。
然檢視現行第9條第1項規定,僅規範未經型式驗證合格或逾期者禁止使用驗證合格標章,致使實務上未完成第7條申報登錄或申報逾期之產品,缺乏直接之禁止揭示安全標示(TS Mark)與後端裁罰依據,顯有法制規範之不對稱與漏洞。此外,勞動檢查機構與勞動部委託之專業團體於實務執行市場查驗時,常發現製造者或輸入者於產品出廠後,因未能建立明確之產銷清冊與客戶流向紀錄,致當發現該等機械設備器具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實施召回或限期改正時,主管機關常無法精準追蹤管制機械設備器具之實際流向與分布,此現象恐形成重大職安隱患,為補足此等管理死角,職安署遂提出第9條規定之修正。
綜合上述內容,本次職安法第9條之修正,基礎精神在於補齊申報登錄產品的後端稽查法源及強制要求機械設備之製造者或輸入者應建立機械設備器具產銷履歷,希冀能藉此遏止未完成申報登錄或型式驗證之不合格機械設備器具於我國市場中流通;此外,該強調數據透明與產品履歷可追溯的修法方向,正好可契合歐盟現行推動之產品數位護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DPP)的數據治理趨勢,將有助於推動及提升我國機械設備產業轉型與對接國際標準之能力。
二、 職安法第 9 條之修正重點(含產銷履歷的建立及市場查驗權力的授權)
綜整職安法第9條之修正內容,需注意的是舊法原本即規定製造/輸入者不得使用易生混淆之驗證合格標章,而本次修正僅係補齊職安法第7條申報登錄之品項,並未對終端購買設備之雇主增加額外負擔,主要責任仍在於源頭之製造者與輸入者。法規修正比較表如表一所示,修正重點主要有以下三點:
1. 禁止違規揭示安全標示 (TS Mark)
本次職安法第9條第1項之修正核心目的,旨在防止不合格或檢定/驗證合格證書逾期產品濫用安全標示(TS Mark) 及驗證合格標章,以落實源頭誠信管理並保障使用者安全。法規明確規定,機械設備器具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若未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未取得型式驗證合格或其證書效期已屆滿(逾期),均不得於產品或包裝上揭示安全標示(TS Mark)及驗證合格標章,或任何容易使消費者及事業單位產生混淆之類似標示與標章。若違反者,主管機關得依職安法第 44 條逕行裁處,因此本次修法著重於規範機械設備器具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不得利用虛偽或模糊之安全標示(TS Mark)或驗證合格標章誤導市場認知。
2. 建立可追溯之產銷資料
修正後之第9條第2項強制要求製造者與輸入者應保存產銷資料,產銷資料所含資訊則須循申報登錄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包含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期及銷售客戶對象等資訊。旨在當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動部委託之專業團體於產品監督/市場查驗作業中,發現重大安全性缺陷或同批次機械引發職災時,主管機關可透過順向追蹤、逆向召回措施,精準掌握問題設備銷往何處,徹底杜絕劣質設備滯留職場。
3. 完善後端稽查與回收下架機制
職安法第9條修法前,其規範範圍僅限於型式驗證範圍之機械設備器具(即職安法第8條所管制之機械設備器具),修正後即將完成申報登錄之機械設備器具(即職安法第7條所管制之機械設備器具)全面納入職安法第9條第1項之安全標示(TS Mark)與第9條第3項產品監督與市場查驗範疇。另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規定,若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動部委託之專業團體於產品監督/市場查驗作業中所發現不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器具,經通報,後中央主管機關將直接廢止其登錄完成通知書,並要求限期回收或下架,透過機械設備器具上市前之事前申報與驗證與上市後之後市場查驗兩項作業,完善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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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契機-我國職安法第7條及第9條與歐盟產品數位護照(DPP)之關聯與比較
針對我國針對職安法第7條及第9條對於安全標示(TS Mark)、驗證合格標章管制及產銷資料建立管理規定之修正,表面上係用以提升我國職場使用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的國內法。然若以全球供應鏈趨勢來看,歐盟於2024年正式頒佈永續產品生態設計法規(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ESPR)後,產品數位護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DPP)議題即成為全球製造業與供應鏈之焦點議題,該法規要求進入歐盟市場的產品必須附帶數位資料載體(如: QR Code、RFID等),用以揭示產品全生命週期的詳細數據。
對於我國工具機與機器設備業者而言,職安法第9條要求產品貼附之安全標示(TS Mark)及驗證安全合格標章,與歐盟 DPP政策所要求之產品須附帶數位資料載體要求同頻共振,業者可考慮將第9條的安全申報登錄資訊直接整合進 產品之數位資料載體中,掃描即可查看相關資訊,同時實現實體標示(章)與數位護照的雙重資訊保存;另職安法第9條第2項強制要求的產銷資料(包含:序列號、型式、銷售對象等),本質上正是歐盟 DPP政策所要求之產品唯一識別碼(Unique Product Identifier)與供應鏈追溯(Traceability)資料的最基礎節點。故看似為符合我國職安法所建置之產銷資料增加的行政成本,同時也是推動公司內部數位轉型(E 化履歷)的契機,業者若能在符合職安法第9條產銷紀錄數據建立的基礎上,進一步疊加DPP政策要求之碳足跡與材料可回收等數據,即可有機會無縫對接歐盟 DPP政策,從被動符合國內法規轉型為主動奪下國際綠色訂單之契機。針對兩者進行深度對照分析如表二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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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結論及建議
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9條之修正,除成功補齊了我國資訊申報登錄後端稽查與市場抽驗之法源缺口外,亦透過產銷資料保存進一步完善我國機械設備器具之源頭追溯措施。從國際發展視角來看,職安法第9條對於數據真實性與履歷可追溯性的要求,正巧與歐盟產品數位護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DPP)的變革趨勢同頻共振,因此該條法規的完善不單是一次國內安衛法規的完善,更可視為我國製造業邁向數位化管理與接軌國際數據治理體系的重要轉機。企業若能及早因應、佈局數位化產銷履歷,必能在提升職場安全的同時,奠定全球永續供應鏈中的核心競爭優勢。
本人謹綜合職安法第9條之修正內容、我國自116年1月1日起,工具機恢復適用功能安全性(Functional Safety)及電磁相容性(EMC)項目、歐盟自116年1月20日起廢止機械指令(Directive, 2006/42/EC)並更新為機械法規(Regulation, (EU)2023/1230)及歐盟產品數位護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DPP)四議題並進行剖析,提出以下三點建議,希冀可有助於我國業者在符合我國職安法規要求的同時,亦可進一步銜接國際標準要求,提升我國業者之國際貿易競爭力:
1. 導入一機一碼 E化產銷履歷系統
業者可考慮放棄傳統紙本或分散的電子紀錄,將產製日期、規格、出廠數量與銷往客戶等法定項目整合至 ERP或MES 系統中,同時導入機械設備器具之序列號(Serial Number)與 QR Code 進行管理,此舉不僅能隨時因應勞動檢查機構對第9條第2項的抽驗,也能為歐盟 DPP 政策之數據對接奠定基礎。
2. 盤點及確認證書之有效性
為因應我國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將針對車床與加工中心機恢復適用最新版功能安全性(Functional Safety) 與電磁相容性(EMC)項目及歐盟機械指令即將全面更新為機械法規((EU) 2023/1230)兩議題,為確保產品持續具備國內外市場輸入資格,建議業者應全面盤點並確認現有產品證書之有效性,並即時於勞動部建置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中上傳主管機關要求之必要資訊,以銜接新舊證書之過渡期,避免因證書失效導致輸入資格中斷風險。
3. 推動安全與永續雙軌架構
建議相關業者可在產品設計階段,即將職安法第9條之規定與機械設備器具之模組化拆解/低碳材料等同時納入考量,並建立統一之數位資料格式,此舉將有助於達成我國安衛法規要求的同時,亦符合國際永續政策之需求。

